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学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切实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师〔2019〕6号)、教育部等七部委印发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建工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践目的
1.提高教师的职业教育教学能力、技术研发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2.促进专业建设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3.推动校企合作,与企业共同进行技术研发,科研成果转化;
4.与企业共同建立相对稳定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基地。
二、任务要求:
1.新入职且无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入职三年内必须安排到相关企业进行企业实践,了解相应的业务流程、岗位素质、知识技能要求,收集实际岗位工作案例和项目,修改完善后用于实际教学。
2.已在岗或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参加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生产服务一线实践,了解本专业最新的行业动态,学习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新规范以及企业文化,收集实际岗位工作案例和项目,实施课程改革,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
三、实践形式
1.全职下企业实践:主要适用于新入职且无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任教师,同时也鼓励各教研室推荐优秀专业课教师下企业进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的脱产挂职锻炼或实训指导。挂职锻炼期间,原则上不安排教学任务,如确实因教学需要,须回学院上课,以不占用在企业实践和正常上班为原则。经考核合格的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视作完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2.寒暑假期下企业实践:鼓励已在岗或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任教师利用寒暑假期下企业实践,每期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实践时间可累计计算。学院鼓励专业课教师寒暑假期下企业实践的同时在企业指导学生进行暑期专业实习。
3.兼职下企业实践:允许已在岗或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任教师利用课余时间下企业兼职锻炼,结合“教育教研项目”、“校企开发课程”、“教材开发”、 “横向课题”或“科技成果转化”等开展相关工作。经批准利用课余时间进行企业兼职锻炼的,按照成果认定企业实践的时间。
四、实践内容
1.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
2.熟悉企业相关岗位(工种)职责、操作规范、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等具体内容。
3.学习所教专业在企业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
4.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和用人标准,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发校本教材,切实加强学校实践教学环节,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质量。
5.参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或省市级科研项目申报。
6.参与学院安排和指导学生岗位实习。
7.其它相关企业实践内容。
五、审批程序
1.下企业实践的教师需提前填写《教职工社会实践申请表》,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和二级学院批准,二级学院根据师资培养计划和整体工作安排,研究推荐下企业实践的教师名单,并与教师共同确定下企业实践目标、任务及预期成果。
2.《教职工社会实践申请表》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下企业实践教师需与二级学院、实践企业共同签订《教职工社会实践协议书》,协议书三方签字盖章完成后,登录学校事务大厅(教职工国内培训)进行登记和人事处备案。
六、实践管理
1.各教研室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在每学期安排教学任务前拟定下一学期教职工社会实践计划,并报二级学院审核。
2.建工学院每年度社会实践教师数量原则上占本部门教职工总人数的15%以上,实行五年全员轮训制。鼓励教职工结合实际利用寒暑假等时间段到“教师企业工作站”或其他企业单位进行岗位实践等。
3.教职工在企业实践期间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认真接受实践企业单位安排的实践、研发、技术人员指导等活动,遵守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七、实践考核
1.建工学院对参加社会实践的教职工实施结果考核方式,形成考核意见,并报人事处备案。
2.教职工在企业实践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并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企业实践报告,还应进行显性成果考核,二级学院根据显性成果完成量并结合企业实践报告形成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不合格”者,二级学院不承认其企业实践经历),并报人事处备案。
3.显性成果考核:企业实践教职工应在实践之日起(以申请书为准),一个年度内至少完成以下8项显性成果中3项:
(1)社会服务横向到账15万元以上;
(2)积极参与企业技术研发,个人申请或与企业共同申请发明专利1件以上(须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
(3)与企业共同开发与本专业相关的教材和课程资源,并获校级以上相关项目(课题)立项;
(4)积极参与安排和指导学生岗位实习,推荐5位以上建工学院学生到所在实践企业里进行岗位实习或就业;
(5)参与企业省市级科研项目申报1项以上(须提供申报书及必要支撑材料);
(6)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校级以上奖项)或申报立项江苏省职业院校学生创新创业培育计划项目;
(7)个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技能大赛(获三等奖以上奖项);
(8)参加教师教学能力大赛(获校级以上奖项)。
4.教职工在社会实践结束后,须由企业实践单位出具书面评价考核意见,并向二级学院提交《教师企业实践鉴定表》,并附上相应材料(企业实践报告、显性成果)。
5.对于企业实践成果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不承认其企业实践经历,两年内不得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培训、不得参与评优评奖、取消专业骨干教师或专业带头人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双师”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6.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中断企业实践的教职工须经二级学院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八、 相关待遇
1.教职工社会实践期间,基本工资、交通补贴、相关福利待遇正常发放,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执行,职称晋升年限计算不受影响;奖励性绩效工资:二级学院以人事处依据实践教师职称等相关标准给出的数额为计算基数,根据实际完成显性成果的数量,乘以表1相应系数发放给个人。
表1 显性成果完成量折算系数
显性成果 完成数量 |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系数 | 0 | 0.5 | 0.8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2.教职工利用寒暑假期或教学间隙参加社会实践,经二级学院备案并签字同意后时间可累计计算,社会实践累计有效时间达180天、考核合格以上,各项待遇不受影响,评职时可按社会实践半年同等对待。
九、附则
1.建筑工程学院所有专业课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或工程实践经历,从未参加过社会实践的人员不能评聘相关专业的系列职称。
2.本办法中显性成果考核适用于全职下企业实践教职工;对利用寒暑假期下企业实践或兼职下企业实践教职工不做要求。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4.本办法由建筑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3-建筑工程学院全职下企业实践教师企业实践鉴定表.docx
建筑工程学院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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